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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内容总结_注税税法一复习

2011-01-25 15:04 来源: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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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2.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4.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其他方法: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估价方法。合理估价方法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

  (1)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

  (2)加入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

  (3)货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4)最低限价;

  (5)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价。

  以上所列的各种估价方法应依次使用,即当完税价格按列在前面的估价方法无法确定时,才能使用后一种估价方去。但是应进口商的要求,第三种和第四种方法的使用次序可以颠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