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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减税降费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判断题(5)

2019-10-31 11:42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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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对)
 
162.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
 
163.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华侨,可以有效的华侨身份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对)
 
164.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对)
 
165.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对)
 
166.图书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
 
167.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税前扣除。(错)
 
168.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对)
 
169.市级人民政府发放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错)
 
170.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对)
 
171.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重复享受。 (对)
 
172.取得经营所得额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对)
 
173.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会影响纳税人退税。(错)
 
174.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对)
 
17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对)
 
176.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
 
177.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的,表示尚未获取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扣缴单位可以忽略该结果,正常进行后续操作。(错)
 
178.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标准是全国统一的。 (对)
 
179.婚后购买住房,经夫妻双方约定,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或由双方分别按照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

能变更。 ( 错)
 
180.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次月。 ( 错)
 
181.纳税人的子女年满3周岁但未上幼儿园,也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对)
 
182.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对)
 
183.在计算医药费用支出额度时,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不能混合,应按每个人分别计算。 ( 对)
 
184.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支出,允许按照全国统一额度扣除。 ( 错)
 
185.纳税人王某和李某均符合住房租金扣除条件,其中王某在天津市区工作,李某在天津市下辖区县工作,王某的住房租金扣除金额高于李某。( 错)
 
186.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次年。 (错)
 
187.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对)
 
188.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错)
 
18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错)
 
190.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对)
 
191.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对)
 
192.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征收

教育费附加。(错)
 
19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错)
 
194.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错)
 
195.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一律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教育费附加。(错)
 
196.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征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教育费附加的代扣代缴、代征代缴义务人。(对)
 
197.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错)
 
198.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义务。(对)
 
19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减按50%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错)
 
200.按照现行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