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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助理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练习习题及解析4

2010-10-29 14:34 来源:助理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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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应当进行两倍工资补偿?补偿期限如何计算?

  【答案】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劳动关系的建立

  1.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情 形

处理方法

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超过1个月不满1年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年内双方才补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2)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却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例题】李某从2009年2月1日起为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工资每月6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后小王多次向公司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公司却没有回应。2010年3月公司突然通知李某签订书面合同,薪水降为每月3000元,小王不同意签订该劳动合同。

【解析】从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李某在该单位工作已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视为用人单位与小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可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李某可获得从2009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即除了正常的工资外,李某可再获得66000元(6000×11=66000)。

  2、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答案】

  对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3、教材64页例2-21:

  【例题·简答题】小张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2008年5月30日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自2000年7月1日起到2008年1月1日为7.5年。按《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规定,不满一年的,均按一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支付8个月工资。08年5月30日是5个月,不满六个月,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半个月工资。二者相加,因此应支付8.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与单位协议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案】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能否举例说明医疗期是如何累计计算的?

  【答案】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由于病休的时间通常不是连续发生的,如甲有慢性病,可能今天去医院看病医生要求住院,后天出院了,下个月又有问题住院了……,假定甲可以享受的医疗期是3个月,这3个月的意思不是连续病休3个月,而是在六个月内可以间歇性的病休,但病休的时间累计起来不得超过3个月;换个角度说,如果甲“一次”住院就住了4个月,那么,从第3个月满的时候起视为甲的医疗期届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案例】职工甲应享受6个月医疗期的,如果从2009年3月18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2009年3月18日至2010年3月17日12个月内的时间段确定。假设到2010年2月20日,该职工已累计病休6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若该职工在2010年2月21日至3月17日之间再次病休,就无法享受医疗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