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知识点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5)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6)全体合伙人均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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