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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_票据法(2)

2010-11-03 13:32 来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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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人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

  二、汇票的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二)背书的形式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三)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四)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五)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三、汇票的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二)承兑的程序

  1、承兑的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汇票承兑的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2、提示承兑。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亦不一样:(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3、承兑成立。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三)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付款

  一、本票的出票

  (一)本票的出票人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二)本票的记载事项

  1.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2.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1)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二、见票付款

  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提示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的出票和付款

  一、支票的出票

  (一)支票出票的概念

  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

  支票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3)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二)支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