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减值测试会计处理 (一)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 企业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可收回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减值损失的处理顺序和方法与第四节有关资产组减值损失的处理顺序和方法相一致。 (二)存在少数股东情况下的商誉减值测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商誉,不包括子公司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但对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同)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将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包括在内,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含完全商誉),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预计包括了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价值部分)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三)处置经营相关的商誉的会计处理 如果商誉已经分摊到某一资产组而且企业处置该资产组中的一项经营,与该处置经营相关的商誉应当:(1)在确定处置损益时,将其包括在该经营的账面价值中;(2)按照该项处置经营和该资产组的剩余部分价值的比例为基础进行分摊,除非企业能够表明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来反映与处置经营相关的商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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