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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10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_会计法律制度(15)

2010-10-25 11:30 来源:广州会计证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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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2:偷税数额 占 应纳税额 30%以上,并且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处罚2:3-7年有期徒刑, 并处 偷税数额 1-5 倍罚金。

(三)行政责任

无责令限期改正,加通报,删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选)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例题•单选题】某职工到北京出差,实际支付住宿费1100元,却开出2400元的发票到单位报销,后被查出,应给这一职工的处罚是通报并处( )。

A.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B.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C.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D.5000元以上10000元一下的罚款

[答案]A

【例题•单选题】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罚款。

A.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B.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答案]C

【例题•单选题】某单违反《会计法》的规定,任用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余某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

A.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C.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D.5000元以上30000元一下的罚款

[答案]A

【例题•单选题】在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经查,2002年伟鸿公司实际亏损10万元,而其财务报告表现为盈利5万元,虚增了利润。财政部门对此进行了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恰当的处分为( )。

A.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金

C.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D.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金

[答案]C

考点四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注意隐匿和故意销毁的区别。(判断)

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故意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销毁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点五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注意授意、指使、强令的区别。(判断)

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考点六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打击报复主要是指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通过降级、撤职、调动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一)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政责任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多选)

1.恢复其名誉。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打击报复者向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考点七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考点八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考点九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一)涉及审计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

会计资料:

限期改正,不改正2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2000-1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