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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10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_会计法律制度(8)

2010-10-25 11:30 来源:广州会计证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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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单选)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选),并非审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选)

虽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事,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单选)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简答)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 (简答)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五)检举

《会计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例题•单选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可通过( )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

A.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B.单位内部纪检人员

C.单位负责人

D.上级单位领导

[答案]A

【例题•单选题】《会计法》所称的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指( )。

A.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B.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C.政府财政部门

D.内部的审计活动

[答案]A

【例题•判断题】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

[答案]√

【例题•判断题】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 )

[答案]×

【例题•判断题】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

[答案]√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规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要求的有( )

A.记账人员与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B.重大对外投资与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C.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D.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答案]ABC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基本要求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 )。

A.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B.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C.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D.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答案]ABCD

【例题•判断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

[答案]√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会计内部监督基本要求的表述,错误的是( )。

A.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B.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示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C.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D.各单位应当建立、建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答案]B

考点二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上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简答)